一、利益表达功能
利益表达通常被认为是政治过程的开始,在这个过程中,被特定的人或集团所表达的利益要求有可能“成功地转化为权威性政策”[14]。如果一项被表达的利益要求转化为政府政策,那么也就意味着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要求已经进入到了政治领域,被政治体系中的成员──政府官员、政党领袖,以及也可能是他们自己──通过政治方式,“加工、制作”成了政府政策,而普通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要求一旦被转化为政府政策,尽管不一定说明这些个人和集团在政治上的成功,但肯定说明了他们已经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可见,利益表达无论对个人还是集团来说,由于能够以政治运作的方式──也就是在不增加社会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提取格局,而为他们带来所要求的利益,因此利益表达对特定的个人或集团来说不仅是政治过程的开始,而且也是政治的目的所在。
利益表达不仅对具体的利益相关人具有直接的重要意义,而且对整个政治体系的存在和运行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经典的说法,政治无非是有关社会价值资源的权威性分配[15],因此对一个正常、有序的政治共同体来说,如何有秩序地、合理地、近于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实际关系到共同体的生死存亡。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又决定了这种分配必定是极其复杂、极其困难的。在非极权政治环境中,仅仅依靠作为资源分配权威者的政府的“善良意志”是无法达致合理、公正的分配结果的:因为在仅仅依赖政府或政府支配的情况下,由于信息的不可穷尽性和权势集团的作用,政府在比较善良的情况下是无法知晓、而在其它情况下甚至是有意识地忽略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的,而对特定的社会成员来说,一方面如果不能够有目的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就无法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进入到政府决策的信息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这种表达如果不能够达到某种强度,那么也就有可能被权势集团更为强大的要求所掩盖和忽略。因此,对那些利益要求注定容易被忽略或被牺牲的社会成员来说,政治体系如果不能够迫使他们接受既成事实,他们显然会寻求解决问题的其它途径,这样政治体系的不稳定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利益表达的重要性,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合理、公正等等价值目标,它同时也对政治共同体起着兴衰安危的功利作用。
那么,利益表达为什么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呢?这是由利益的性质和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决定的。利益,或者说关乎人们生存的需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之是否能够被满足,一直是政治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从利益的性质角度看,一般认为:利益实际反映了人的根本需要,人的需要的重要性、因而也就是利益的重要性在某些学者那里被强调到极高的程度,比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认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16]”源于基本生活需求的需要构成了人的存在的本质:“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17]”因此,人的需求构成了人的本性,而人的本性的表现和维护就构成了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利益要求,即:利益是基于一定社会基础之上的获得了相应社会内容和特性的本质需要[18]。从利益冲突的角度看,由于社会是由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个人、集团等等利益主体组成的,这就决定了他们对利益的追求是不同的,在诸种不同的利益追求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冲突、产生矛盾是无法避免的,甚至在一定的意义上看,尽管存在着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间利益的共同性,但社会政治生活的本质实际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人类政治生活的本质是无法得到理解的。
具体到消费者,无论是利益之于消费者个人或利益集团的重要性,还是消费者个人或利益集团所面临的与其他(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情况都是一样。消费者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利益集团,都是有着既与其他(她)社会成员相区别、同时也与自己的其它社会身份相区别的特定的、重要的利益的。作为政治学视野中的消费者,消费者的利益首先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相区别的。在由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构织的现实社会利益网络中,在市场经济社会的条件下,由于相对独立于政治社会的经济社会的存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对立、矛盾的关系:尽管生产者-经营者通过所提供的商品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但生产者-经营者之所以有动力从事商品提供活动,根本的原因在于试图尽可能地获取经营利益,而在无约束的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会把这种经营利润极大化到垄断利润的程度,因此在整个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对生产者-经营者来说,与其说生产和经营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倒不如说消费者在生产者-经营者看来,是他们获得经营利润的实现条件;同样,对消费者来说,尽管生产者-经营者的合理利益的获得是保证自己消费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但在相当长时间里存在着的生产者主权、商品经营过程中的假冒伪劣以及垄断利润,都扩张了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利益的非正当性、非法性的认识,因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如何尽可能多地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经营利润是消费者最主要的利益追求。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矛盾是本质性的。
既然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矛盾是本质性的,因此作为生产者-经营者相对者的消费者的利益表达就是必要的了。消费者利益的表达是通过消费者意识的产生和消费者利益集团的出现而得到实现的。消费者在消费者意识的基础上,依靠消费者利益集团的力量,借助现有的政治制度设施,通过与政府官员、政党领袖的接触、委托政治代理人、影响和控制大众传媒、在政治选举中施加特定的影响、示威、甚至采取抵制消费等强制性手段,使自己的意见得到表达。消费者在进行这些活动的同时,一方面有效地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并有可能使之进入到政府政策中去,另一方面这些活动本身就是典型的政治行为。显然这两方面都使消费者的利益表达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了重要的政治功能。
二、社会政治的潜在资源
在政治生活中,政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直是政治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不同政治制度存在的基础。实际上,从人类社会的经验角度看,一定形式的政治社会和政治制度是与相应的政治资源的存在相联系的,而某种新的政治资源的被开发和利用,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预示了新的政治社会将从此得以产生。因此,在政治资源与政治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关系。
政治资源是政治行为主体用以影响其他(她)主体行为的手段,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们可以利用政治资源去追求和取得预期的政治目标。对具体的社会成员来说,金钱、时间、社会地位、声望、职业、收入、知识、信息、立法权、投票权、对大众传媒的影响和控制、对军队和警察力量的控制等等都是一定形式的政治资源[19]。政治行为主体正是在调动、利用和组合这些资源的基础上,才实现了具体的政治目标。
以上类型的政治资源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大部分形式的政治社会中所共有的,只要存在政治社会,就会存在这些类型的政治资源,比如金钱、时间、声望、知识、职业等,这些类型的政治资源一般不会随着政治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在政治资源与政治社会的形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另一类政治资源则与政治社会的形式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特定类型的政治资源是某些形式的政治社会的特有现象,而正是因为这些政治资源的存在,才为特定形式的政治社会注入了新的政治因素,政治社会的活力也因此得到了增强,比如只有在代议民主制中,投票权才成为社会政治中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来源,只有在自由政体中,一般社会成员对大众传媒的影响和控制才可能成为新的政治资源,因此,在这些社会里,政治资源的类型和政治社会的形式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关系。
政治资源成为社会政治的基础和源泉,也与社会成员对政治资源的掌握和控制有关。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特定的社会成员来说,他们是有可能在不同形式的政治社会中都掌握和控制相同类型的政治资源的,如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精英,他们在大部分社会中都掌握和控制了大部分的政治资源,另一方面是,对特定的政治社会来说,不同的社会成员对政治资源的占有可能会是不一样的,如任何社会中的政治精英和大众显然是不会掌握同样的政治资源的。因此,这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无论是对特定的政治社会,还是对特定的政治资源来说,某种特定类型的政治资源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潜在的:它不是还没有产生出来,就是不能够被某些特定的社会成员所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迄今为止的大部分类型的政治资源都是传统型的,都是既存于现有政治制度中的,显然这也就决定了现有政治社会的政治延续和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的消费为中心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重要,消费者成为新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的消费利益成为能够影响和调整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已经具备了独立的政治上的重要性,因此消费者以及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组织、运动是完全能够成为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新的政治资源的。对消费者这种潜在政治资源的开发,将会赋予现代政治社会以新的活力。正象对公民权的开发,导致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一样,对消费者政治资源的开发,也将极大地改变现代政治社会的政治面貌,完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调整不同社会成员间的利益格局,进一步合理化政府的政策,从而构造一个更公正、更合理,不同社会成员更能够和谐相处的社会。
此外,对消费者政治资源的开发,还将有助于新的政治权威、政治运动和政策目标的产生和更新,从而起到改良政治游戏规则、丰富社会政治生活内容的作用。首先,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政治权威的产生一般总是与暴力、金钱和选票有关的,民间政治运动尽管也能产生新的政治运动,但由于一般范畴内的民间政治运动总是会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因此,无形中也就限制了这类政治权威的权威界限,而消费者却能够提供足够广大的权威空间,因此是能够在传统形式的政治权威之外,制造出足以与传统权威相匹敌的政治权威的。其次,对消费者政治资源的开发可能引发政治运动的更新。以往政治运动的发动,尽管可能根本根源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但运动的发动却往往寄托于意识形态的灌输或社会基本政治经济结构的崩溃,因此运动或者总是局限于少数特定政治阶层的内部、或者常常带来较高的社会成本,而消费者政治资源一旦被开发出来,就会在消费者个人利益与政治运动之间建立明显的联系,因而可以极大地扩大运动的社会参与面和社会基础,因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改变社会政治运动的游戏规则。第三,消费者政治资源的开发也可以导致新的政策目标的产生。消费者问题将会由于消费者政治资源的开发而成为新的政策源泉,从而区别于一般政治社会中的政策源泉,如社会阶级、劳资关系、民族意识等,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意义。以往,政府政策的目标尽管不能说是全然没有顾及到消费者的利益问题,但政府政策的主要目标显然不是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是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关系的调整。这种对占社会成员广大多数的消费者的忽视,显然会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完善,而消费者的政治资源一旦被开发出来,消费者就会提出一系列有关消费者问题的政策目标,这样就会起到完善政策目标体系的作用,显然这是有助于社会政治体系的健康和和谐的。
三、牵制和平衡功能
牵制是指对社会强势集团的牵制,平衡是指对政府权力的扩张和社会强势集团优势地位的平衡。消费者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之所以能够起到这种作用,是由政治社会的现实决定的。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任何社会成员、包括政府,都是需要加以制约和平衡的。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权力来说,尽管人们早已明白不论由什么人来掌握和行使它,如果不对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加以限制和平衡,那么权威和后果都极其巨大的权力将一定会被滥用,从而给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害,但实际上,对政治权力的牵制和平衡却常常因为缺乏适当的途径和势均力敌的势力而无法实现。
对政治权力必须进行牵制和平衡更重要的理由在于:如果不对政治权力进行牵制和平衡,那么政治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将会直接损害社会普通成员、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主要是消费者的利益。这表现在:首先,从社会对政府权力牵制的角度看,尽管在政治实践中人们早就注意到了必须限制政府权力,并因此设计了诸如权力分立的政治制度,试图通过把统一的政府权力加以分割的方式而起到限制任何部分的政府机构所掌握的权力规模的目的,显然权力分立的制度对防止政府极权的实现、防止政府对社会的侵害、以及政府权力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等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的分立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对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扩张、滥用和保护社会普通成员的利益来说是不够的,实际上,即使是在民主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张、机构的膨胀、政治的腐败等现象也是无法消除和避免的。因此,仅仅只有政府机构内部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防止政府权力的失当是不够的,而必须从政府机构之外引入社会力量来形成强制性的对政府权力的牵制,才有可能在巨大的政府权力和社会监控之间建立起起码的平衡。实际上,现有政治制度所提供的选举政治规则,其目标虽然是试图解决社会成员对政府权力的管理问题,但由于选举政治的局限性,在操作上它是很难起到经常、具体、长期的牵制和监控作用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它已经演变成了仪式性的工具。如果真的如此的话,那么现有政治制度在对政府权力的社会牵制和平衡方面,将会是无能为力的,因为除了选民能够具有如此众多的人数和潜在的政治力量之外,在现有政治结构的框架中是无法找到第二种具有相当规模和力量的社会势力了。显然在这种现实面前,消费者能够成为具有甚至比选民还要强有力的、牵制和平衡政治权力的社会成员。
其次,从政府政策制定和运行的角度看,政府政策之所以有意义,乃是因为它决定了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分配和调整的格局。就政府政策而言,政府是从来不会、也无法向社会成员提供免费的午餐的,政府政策对某些社会成员之所以是“免费”的,只不过因为这部分社会成员全部或部分地无偿占有了另外一些社会成员的利益罢了。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政策试图让哪些社会成员获益、让哪些社会成员付出代价,对特定的社会成员来说,就是利益攸关的了。那么政府政策又是根据什么来决定让谁获益、让谁付费呢?这就与不同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地位、权势和作用有关了。相对于社会普通成员,社会强势集团总是有更多的资源来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总是有更多的手段诱使政府接受自己的意图,也总是会有更多的条件来达成与某些政府官员的交换的,因此,一般而言政府政策总是有利于社会强势集团,而往往会牺牲社会普通成员的利益的。在市场经济社会,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消费者毫无疑问是容易被政府政策所牺牲的社会成员,因为他们尽管人数众多,但每个人的利益却有可能是微小的,而且,一般来讲,他们所能够动用的社会资源也是比较少的,因此,生产者-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的单个人利益不明显、集体行动能力薄弱,而消费者所形成的总体又总是会成为生产者-经营者巨大潜在利益源泉的特点,在制定政府政策的社会政治竞争中,轻而易举地击败消费者,从而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多的政府政策的优惠。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明显。
第三、从政治腐败的角度看,消费者既是政治腐败的牺牲品,又是有效制约政治腐败的社会力量。从政治腐败的性质上看,一方面,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腐败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政治腐败总是以社会普通成员的利益作为交换的砝码的,因此,政治腐败的严重性首先倒不在于其对政府形象和公共道德的污损,而在于它是以牺牲社会普通成员的利益来获取社会强势集团和政府官员私人的非法利益,形成通过政府行为而实现的、以政府政策为表现形式的新的社会不公正,因而对社会政治的稳定产生威胁。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普通成员,而在市场经济社会,又主要是消费者。消费者成为政治腐败的主要受害者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其一是与市场经济社会这一事实相联系的。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社会明确划分了社会生活的政治和经济领域,明确了所有权,建立了利益分配和转移的法治化规则,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掠夺才被迫被纳入了交换的轨道,权钱交换、权物交换才成为政治权力获取非法的社会财富的一般规则,政治腐败才有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在非市场经济社会,由于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是绝对的,所有权基本上是不受到保护的,因此在政治权力与社会财富之间一般是不存在表面平等的交换关系的,不存在基于财产所有权保护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政治腐败,而只会存在对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占有和剥夺。显然,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官员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出租和滥用得到私人的收益的,而有可能向政府官员支付费用的实际上只能是拥有巨大财富的社会成员,即主要是生产者-经营者:因为从总体来看,只有他们才是相对大量财富的拥有者,只有他们才有可能通过金钱和实物去交换政府官员的政府权力。不言而喻,生产者-经营者在政治腐败的环境中所被迫支付的超额费用,其目的是为了换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它们必须被收回,否则生产者-经营者的一切活动将会失去意义,而如果试图收回的话,由生产者-经营者所被迫支付的这笔超额费用就只能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实际上,大量的政治腐败案例大多发生在政府官员与生产者-经营者及其集团之间的事实说明,消费者总是成为政治腐败的最终受害者,显然这种情况的出现绝对不是偶然的,而是根源于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相当程度解放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侵蚀。其二是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造成的。尽管市场经济社会已经在政府领域和市场领域之间划分了明确的界限,但仍然存在着的市场失效和政府对某些行业、产业的传统管制依然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政府会直接介入经济生活,政府会通过制定政策、决定价格、限制产量等方式,建立对生产者-经营者直接的关系;在某些还是由政府管制的领域,生产者-经营者与政府的关系更是直接的:生产者-经营者必须仰赖政府政策的支持,或者通过政府政策的许可,以得到经营权,或者通过政府政策以制定更为有利的价格、采取某些有利于己的政策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不可避免性,这种不可避免性又决定了发生在政府官员和主要是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政治腐败也必然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官员的政治腐败一般是通过寻租或在正常的公务行为中索取贿赂等方式实现的,而为此付出的额外成本最终必然会转移给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最终承担者──消费者身上;实际上,政治腐败之所以会发生,对政府官员来说,是为了获得非法的私人利益,而对那些意图获得政府政策的格外照顾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的人来说,其之所以要贿赂政府官员唯一的目的就是试图通过政府行为来获取更高额的利润,而这种高额利润是生产者-经营者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所无法获得的,或者即使能够获得,但需付出更加高昂的成本,因此贿赂政府官员来获得政府政策的照顾和优惠,将会使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获得相对于其他(她)生产者-经营者的独特好处,而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一旦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政府官员通过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最终实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发生于政治腐败过程中的费用实际上是取自社会普通成员──主要是消费者、而又被转用来牺牲他们的利益了。
第四,对各个不同的社会成员集团之间的平衡来说,消费者既是目前社会政治体系中的弱势集团,同时也能够成为重要的平衡力量。社会政治体系中的力量平衡、尤其是社会强势集团与社会弱势集团间的力量平衡,是一个正常、健康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人们一直在努力追求的价值,毕竟一种消除以致根本改变了严重的不平等、不合理,而实现了更为平衡、公正、更富有道德正当性的社会政治生活,是更加符合人类的尊严的。但社会强势集团之所以成为强势集团,乃在于他们已经掌握和支配了远远超出于社会普通水平的社会资源,并且他们还继续将这些资源用来攫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以进一步壮大自己的社会势力,因而如果仅仅依赖社会集团间的自然竞争,不仅无法改变业己存在的社会集团间的不平等,而且反而会继续扩大这种不平等,社会普通成员也就无法取得相互平衡的地位和利益。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变社会强势集团在对社会资源分配和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并通过这种优势地位的削弱,进一步地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状况的平衡。因此,从建立一个合理、平衡社会的角度看,就必须产生出能够在力量对比上与社会强势集团相抗衡、为数众多、同时本身也无法成为新的社会强势集团的新的社会集团,这些众多的、新的社会集团体系的出现和竞争,会形成社会集团之间相对均衡的力量对比格局,并最终达到利益分配的平衡。具备这些条件的社会集团,在现有的社会政治结构中显然是不多的。而如果把消费者纳入到建立平衡的社会政治体系的框架中,就可以发现,首先,由于人人在一定的意义上都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这种社会成员不仅具有最广泛的来源,而且天然地具有相互平衡和牵制的性质,正如奥尔森所说:由于“多数压力集团是弱小的、分散的,在那种环境中他们不会向社会索取太多,因为他们的成员也可能是其他(她)不同利益集团的成员,因而也会反对过度的需求。[20]”因此有助于不同的消费者集团之间、进而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的理性相处;其次,由于人们消费内容的多样性,消费者集团实际上总是被划分成无限多的次级集团的,因而不同的消费者集团之间会形成相当有效的制约,这样就可以起到避免消费者集团成为新的社会强势集团的作用,而不会形成新一轮的社会政治集团力量不平衡的循环。可见消费者及其集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有一定的位置,是有助于改变社会集团体系不平衡的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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