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村庄经济发展和农民分化方式是影响村民公共参与的重要变量,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的自主发展中,原来同构性的农村社会已经多元化,不同类型的村庄具有各不相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农民分化方式,并因此造成村民公共参与的动机和目的、行为和态度、参与精英的构成等方面的种种差异,呈现出极度的非均衡性和多样性。所以,理论研究和治理实践都应当从这种非均衡性和多样性出发。
关键词:公共参与/农民/村庄/差异
从一定意义上说,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实现村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所以,它客观上要求村民群众广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并把村民的公共参与作为衡量一个村庄民主化程度和社区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正因为如此,政府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极为关注村民群众的公共参与问题,并在一开始就作出了统一的制度安排。然而,村民自治总是在特定的村庄治理环境下运作的,由于具体的、多样化的村庄治理环境的影响,不同类型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势必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和各自的特色。本文拟以经济发展模式和农民分化方式不同的A 、B 、C 三个村为例,对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民公共参与作些比较分析。
一众所周知,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改革,实质是分权式改革,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下放权力,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邓小平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在传统的人民公社体制下,中国农村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和产业结构、统一的分配机制、一律的管理措施,农村社会呈现出高度的同质同构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政策。正是这种以自主性和多样性为指导原则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村和农民有了选择村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自主权,并由此创造了众多具有丰富特色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打破了农村社会的同构性,形成了多样化的村庄类型。正是这种改革推动农民的社会流动日趋频繁,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随之价值观念以及社会地位出现多样的变化,从而导致了农村社会成员的多元成层化变迁。从此,中国农村不再是一个同构性社会,中国农民也不再是一个均质性的群体,农村已经成为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社会。本文考察的三个村庄即是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分化类型。
A 村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选择了集体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模式。现有村办集体企业的年产值接近4亿,村民大多在村办企业中从业。通过经济工业化和再集体化实现了村庄的再造,在村庄经济工业化、再集体化的过程中,村民的身份已基本上实现了从农业家庭承包劳动者向农村集体工业劳动者的转换。所以,A 村村民的的变迁主要表现为随着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实现的产权身份和职业身份的转换,而且这种转换几乎是一致性的,在村庄内部基本没有出现其它村庄那样的社区成员多元成层化现象。
B 村在村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走的是个私工业化之路。不少村民自主创业,在本村兴办个私企业,并吸纳其它村民和外来人员在企业中就业。1980年代以来,B 村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周边闻名的个私工业发达村庄,目前年产值大约在2亿左右。通过村庄经济的工业化和个私化,B 村实现了村级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换。在结构变迁中,村民出现了多元分层,分化为多个社会阶层。
C 村则主要通过农民的兼业劳动,或外出务工经商实现社区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许多村民早出晚归,在村庄附近的当地企业就业。相当部分村民特别是年青村民则移居村外,在当地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甚至村庄的主要干部,包括村支书和村主任均移居村外,在该村所在镇府驻地务工和办厂。因此,根据现行的农村经济统计口径,C 村的经济总产值不高,但村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却不低。在这种社区经济发展模式基础上,村民中形成了大量的外出劳动力和兼业劳动者,导致了村民的职业分化和成员层化。
正是这些富有特点的、多样化的村庄经济发展模式和村民分化方式,成为嵌入村民自治运作的重要变量,导致了不同类型村庄村民公共参与的差异。
二村民公共参与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是指村民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影响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行为。它是村民与村庄政治系统发生直接的行为联系的过程,是村民表达自己意愿于村庄政治体系之中的显性行为。[2]本文拟从三个角度对不同类型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的差异做些比较分析。
1、从公共参与的动机和目的比较
根据村民从事公共参与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是基于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村民公共参与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参与,即参与者从事参与活动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集体利益;另一类是私利性参与,即参与者从事参与活动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3]从公共参与的动机和目的看,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存在着显见的差异。
A 村村民作为村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和社区的一员,其利益基本来源于村集体企业的收入分配和社区的公共福利。村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与社区的集体利益紧密相连,或者说与村庄的发展相一致,村民群众主要通过或依靠村集体利益的增长和村庄的发展来获取或扩大私人利益。正是在这样的村域背景下,村民的公共参与较多地表现为公益性参与。当然,A 村村民的私利性参与并没有消失,村民因个人或家庭利益损害等原因,或为了获取更大个人利益等目的发议论和牢骚、向村级组织和干部反映情况、提出要求等还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所占比例相对较少。
在B 村和C 村,村民群众的利益已不再主要地依靠村集体的发展,开始有了多种来源和渠道,如:经商办厂、外出务工等。村集体能够给予村民的利益在村民总体利益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甚至可以说已经微乎其微。正因为村民自身的利益与村集体的直接关系不密切,客观上影响了村民从事公益性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两村的领导者虽然也倡导和鼓励村民群众基于“公心”的参与活动,要求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为集体和村社区的发展作贡献,但总显得缺乏号召力。一方面,这些村的村民公益性参与活动较少,而且主要地停留在议论等参与方式上;另一方面,村民大量的参与行为都是因为涉及村民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而引发的,基于个人利益的私利性参与相对较为突出。村民为一些或大或小的私人问题而议论、谩骂村干部,主动接触村干部等参与活动司空见惯。这些参与活动对这两个村庄的公共权力运作产生着重要影响。我们强调B 村和C 村村民私利性参与活动的大量存在,也不表明这些村的村民没有公益性参与活动。事实上,村民为村治运作的合理化,为集体经济繁荣和社区稳定、发展献计献策等公共参与行为也是时常发生的,只是相相对而言,处于次要地位。
2、从公共参与的态度与方式比较
参与政治的态度和方式是比较政治学者分析和考察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视角。他们一般根据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出于自己自愿,还是经他人动员,将政治参与分为主动型参与和被动型参与两类。[4]这里我们借鉴前人对政治参与的已有研究,从参与的态度和方式的视角对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进行考察。
在A 村,一方面,由于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为村公共权力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村公共权力对村民具有较强的调控和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民的个人和家庭利益与集体息息相关,对村集体和社区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村民个人和家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相对较弱。因此,村民的公共参与,尤其是大规模的群众性公共参与行为往往是村级组织和干部动员、组织的结果。例如:三年一次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A 村就是经过村干部充分组织和动员的。在村治过程中,A 村村民或因集体和社区公事,或因涉及个人和家庭利益的私人问题,也常常未经动员而谈论村干部及其管理活动、主动接触村干部等,这些村民行为无疑属于主动型参与活动。这里我们强调的无非是A 村村民的被动型参与相对比其它村更为突出,从而成为其区别于其它村庄村民公共参与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个私经济发达的B 村,村民的自我意识和自主意识较浓,公共参与意识较强,对自身的权益较为重视。正是出于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动机,村民的公共参与大多是自觉自愿的,无需动员和说服。他们要求在村民自治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由此决定了B 村的村民公共参与以主动型参与为主。在该村,即使是三年一次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民群众也大多是自愿和积极地参与。有相当多的村民希望通过自己的参与,把自己想要的人选推到村干部岗位上,以便对自身更为有利。所以村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选举活动,甚至不惜暂时放弃自己的经营和眼前利益。为能在选举中处于有利地位,不少村民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和文件,对选举的政策和程序了然于胸。有的村民甚至动员在外经商的亲朋好友赶回家里参加选举,帮助自己竞选村委干部。
C 村村民大量外流务工经商,村民的个人收入丰厚,但集体经济薄弱,所以村级组织可控的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少,对村民的调控和动员能力弱。加上村主要领导移居在村外,对村务管理采取一种“无为而治”的态度和策略,放手让村民群众自已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因此,C 村的村民公共参与大量地是主动型参与,突出地表现为村民群众尤其是村庄中的精英人物自觉、广泛和直接地参与村务的管理过程。比如:在该村,事关农田水利、农业生产等更多涉及本村民小组成员利益的村务均由各村民小组长负责处理。C 村由三个自然村组成,各自然村还保留着一定的公共财产,并具有各自的公共事务(如:自然村内的道路建设等),为此,该村创造性地设立了自然村村长,由其负责本自然村的村务管理。这些都是在其它两个村庄治理实践中所不能见到的。
3、从公共参与的精英构成比较
从法理原则说,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从事公共参与活动应该是村民普遍拥有的民主权利。但从现实实践看,在现今中国农村真正积极、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是现代农村精英群体。由于村庄经济社会背景的不同,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农村精英的具体构成呈现显着的差异。
在A 村,积极参与村社区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权力系统的人事和政策运作的精英人物,大致包括中共党员、村民代表、集体企业骨干等。其中,中共党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相对比较多。因为在A 村的公共权力结构和组织体系中,党组织居于核心地位,重大的村务决策都经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党员成了A 村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主要的参与者。村民代表、集体企业骨干等通过参加各种专门性会议参与村社区公共生活,或者因各种事务性交往而与村干部保持比较频繁的接触,从而使他们比普通村民具有更多从事公共参与的机会。A 村的公共参与主体之所以呈现为这种构成特点,与其社区的高集体化、高工业化有着密切的相关性。
B 村村民公共参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的构成状况,如果单纯地从其成员的成份和身份而言,主要地是中共党员、村民小组长和个私企业主。中共党员和村民小组长主要是因政治性身份而拥有较多公共参与机会,他们时常参加一些重大的村务会议,并因各种事务性或私人性交往与村干部有着频繁和密切的接触,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也是村干部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成为村庄民主自治的主要参与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B 村的个私企业主群体在公共参与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个私业主是个私经济发达的B 村的最重要社会力量之一,他们以经济能人和成功人士的面貌出现在村落场域,村干部常常会就村庄公共事务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特别是涉及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村干部比较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因而使他们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参与机会;另一方面,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崛起的个私业主群体,本身具有较强的权利观念、民主参与意识和公共参与素质。为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他们往往会主动、积极地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权力运作。个私业主群体事实已成为该村对村庄公共权力系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参与主体。个私业主们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显示出以经济实力获取参与机会的经济性特征,是改革开放以来村庄权力结构从政治一元向政治——经济——社会的多元性变化的必然反映。”[5]
C 村是一个农村劳动力流出地,村级治理更多地依赖群众自治。积极参与C 村公共事务的精英人物主要有:村民小组长、自然村长、个私企业主等。由于C 村的主要村干部多数时间不在村里,他们比其它村更充分地发挥村民的群众自治功能,因而村民小组长和自然村长这些具有村民自治型政治身份的群体在公共参与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他们不仅经常直接参与重大村务的讨论和决定,而且直接参与村务的管理活动。特别是自然村长,这是一般村庄所没有的一个特殊的村治结构形式。个私企业主在C 村极少,但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兴办公共事业等需要他们的经济资助,而且他们的见识较广、才能较强,村干部往往会主动就村庄治理和发展问计于他们,因而在村庄治理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多参与机会。调查时,该村的私营企业主王某说:“企业主由于经济上给村里的支持多,与村干部关系密切,对村务的了解比一般村民要多些,在村治中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村民小组长,村里有事往往与我们商量。”
三根据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将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特点,以及作为影响村民公共参与变量的村落经济发展模式和村民分化状况简要归纳为下表:
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比较

从表中不难看出,不同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拥有鲜明的村域特色。这些差异和特点的形成无疑是多种村治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村庄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村民分化状况与之有着直接的关联。三个村庄具有三种不同的村民公共参与样态,呈现出极度的非均衡性和多样性。尽管我们不能由此推理出有多少个村庄就有多少种村民公共参与的样态这样的结论,但可以意识到中国是一个农村地域广大、发展极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散布于各地的90多万个村庄有着各自独特的村庄治理环境。由国家法律、制度统一安排的,普适性的农村公共参与的制度文本输入到不同的村落场域,在多种影响因素的作用下,经过运作过程势必会输出多样化的结果,形成为具有丰富村域特色的型态。
正是这种从比较中呈现的村民公共参与的非均衡性,及其与具体村庄治理环境之间的关联性,给我们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在理论上,中国农村村民公共参与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宏观的整体考察,更需要立足微观,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分析农村公共参与的机制及其相关因素。不能满足于对农村公共参与之总体特征的考察,更需要剖析其村域特色,揭示其个性特征和类别特征。不能停止于框架的构设、问题的提出和政策文本的分析,更需要从村庄个案的研究中寻求验证和资源,在具体的村庄案例考察中完善其理论论证。由于村民的公共参与总是在特定的具体村庄环境中运作的,只有仔细考察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具体“场域”结构,才能有效地评价和理解农村公共参与的多样性和非均衡性。从微观角度认识和解释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公共参与的现象和本质,将有利于提高村庄治理的合法性,推动农村基层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其次,在实践中,中国农村村民公共参与的政策抉择不能仅仅停留在普适性政策条文的制定,更需要从中国农村发展的多样性出发,充分认识和尊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和规律,弘扬农民群众的创新精神,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允许和提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自主探索切合实际的村民公共参与的实现形式。把村民民主参与精神的原则性、统一性与其具体实现形式的灵活性、多样性有机统一起来。我们始终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好制度与坏制度,只有当制度实施和应用于具体社会时,才能依据其适应性评价其好坏和优劣。凡适应社会实际,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都是好的或较好的制度。反之,不适应社会实际,有碍或损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都是不好的或坏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2.[2]卢福营。论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J].政治学研究。2004,(1)。[3]卢福营。农民分化过程中的村治[M].海口:南方出版社,2000.224.[4]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28.[5]吴毅。村治中的政治人[J].战略与管理。1998,(1)。
作者简介:卢福营,男,1962年生,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浙江调研基地主任、政治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特别是中国农村政治与社会发展。——*按学术惯例,本文对涉及的村名和人名等作了技术处理。
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关键词:公共参与/农民/村庄/差异
从一定意义上说,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实现村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所以,它客观上要求村民群众广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并把村民的公共参与作为衡量一个村庄民主化程度和社区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正因为如此,政府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极为关注村民群众的公共参与问题,并在一开始就作出了统一的制度安排。然而,村民自治总是在特定的村庄治理环境下运作的,由于具体的、多样化的村庄治理环境的影响,不同类型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势必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和各自的特色。本文拟以经济发展模式和农民分化方式不同的A 、B 、C 三个村为例,对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民公共参与作些比较分析。
一众所周知,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改革,实质是分权式改革,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下放权力,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邓小平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在传统的人民公社体制下,中国农村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和产业结构、统一的分配机制、一律的管理措施,农村社会呈现出高度的同质同构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政策。正是这种以自主性和多样性为指导原则的农村改革,使得农村和农民有了选择村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自主权,并由此创造了众多具有丰富特色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打破了农村社会的同构性,形成了多样化的村庄类型。正是这种改革推动农民的社会流动日趋频繁,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随之价值观念以及社会地位出现多样的变化,从而导致了农村社会成员的多元成层化变迁。从此,中国农村不再是一个同构性社会,中国农民也不再是一个均质性的群体,农村已经成为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社会。本文考察的三个村庄即是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分化类型。
A 村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选择了集体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模式。现有村办集体企业的年产值接近4亿,村民大多在村办企业中从业。通过经济工业化和再集体化实现了村庄的再造,在村庄经济工业化、再集体化的过程中,村民的身份已基本上实现了从农业家庭承包劳动者向农村集体工业劳动者的转换。所以,A 村村民的的变迁主要表现为随着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实现的产权身份和职业身份的转换,而且这种转换几乎是一致性的,在村庄内部基本没有出现其它村庄那样的社区成员多元成层化现象。
B 村在村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走的是个私工业化之路。不少村民自主创业,在本村兴办个私企业,并吸纳其它村民和外来人员在企业中就业。1980年代以来,B 村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周边闻名的个私工业发达村庄,目前年产值大约在2亿左右。通过村庄经济的工业化和个私化,B 村实现了村级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换。在结构变迁中,村民出现了多元分层,分化为多个社会阶层。
C 村则主要通过农民的兼业劳动,或外出务工经商实现社区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许多村民早出晚归,在村庄附近的当地企业就业。相当部分村民特别是年青村民则移居村外,在当地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甚至村庄的主要干部,包括村支书和村主任均移居村外,在该村所在镇府驻地务工和办厂。因此,根据现行的农村经济统计口径,C 村的经济总产值不高,但村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却不低。在这种社区经济发展模式基础上,村民中形成了大量的外出劳动力和兼业劳动者,导致了村民的职业分化和成员层化。
正是这些富有特点的、多样化的村庄经济发展模式和村民分化方式,成为嵌入村民自治运作的重要变量,导致了不同类型村庄村民公共参与的差异。
二村民公共参与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是指村民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影响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行为。它是村民与村庄政治系统发生直接的行为联系的过程,是村民表达自己意愿于村庄政治体系之中的显性行为。[2]本文拟从三个角度对不同类型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的差异做些比较分析。
1、从公共参与的动机和目的比较
根据村民从事公共参与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是基于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村民公共参与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参与,即参与者从事参与活动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集体利益;另一类是私利性参与,即参与者从事参与活动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3]从公共参与的动机和目的看,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存在着显见的差异。
A 村村民作为村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和社区的一员,其利益基本来源于村集体企业的收入分配和社区的公共福利。村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与社区的集体利益紧密相连,或者说与村庄的发展相一致,村民群众主要通过或依靠村集体利益的增长和村庄的发展来获取或扩大私人利益。正是在这样的村域背景下,村民的公共参与较多地表现为公益性参与。当然,A 村村民的私利性参与并没有消失,村民因个人或家庭利益损害等原因,或为了获取更大个人利益等目的发议论和牢骚、向村级组织和干部反映情况、提出要求等还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所占比例相对较少。
在B 村和C 村,村民群众的利益已不再主要地依靠村集体的发展,开始有了多种来源和渠道,如:经商办厂、外出务工等。村集体能够给予村民的利益在村民总体利益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甚至可以说已经微乎其微。正因为村民自身的利益与村集体的直接关系不密切,客观上影响了村民从事公益性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两村的领导者虽然也倡导和鼓励村民群众基于“公心”的参与活动,要求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为集体和村社区的发展作贡献,但总显得缺乏号召力。一方面,这些村的村民公益性参与活动较少,而且主要地停留在议论等参与方式上;另一方面,村民大量的参与行为都是因为涉及村民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而引发的,基于个人利益的私利性参与相对较为突出。村民为一些或大或小的私人问题而议论、谩骂村干部,主动接触村干部等参与活动司空见惯。这些参与活动对这两个村庄的公共权力运作产生着重要影响。我们强调B 村和C 村村民私利性参与活动的大量存在,也不表明这些村的村民没有公益性参与活动。事实上,村民为村治运作的合理化,为集体经济繁荣和社区稳定、发展献计献策等公共参与行为也是时常发生的,只是相相对而言,处于次要地位。
2、从公共参与的态度与方式比较
参与政治的态度和方式是比较政治学者分析和考察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视角。他们一般根据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出于自己自愿,还是经他人动员,将政治参与分为主动型参与和被动型参与两类。[4]这里我们借鉴前人对政治参与的已有研究,从参与的态度和方式的视角对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进行考察。
在A 村,一方面,由于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为村公共权力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村公共权力对村民具有较强的调控和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民的个人和家庭利益与集体息息相关,对村集体和社区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村民个人和家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相对较弱。因此,村民的公共参与,尤其是大规模的群众性公共参与行为往往是村级组织和干部动员、组织的结果。例如:三年一次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A 村就是经过村干部充分组织和动员的。在村治过程中,A 村村民或因集体和社区公事,或因涉及个人和家庭利益的私人问题,也常常未经动员而谈论村干部及其管理活动、主动接触村干部等,这些村民行为无疑属于主动型参与活动。这里我们强调的无非是A 村村民的被动型参与相对比其它村更为突出,从而成为其区别于其它村庄村民公共参与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个私经济发达的B 村,村民的自我意识和自主意识较浓,公共参与意识较强,对自身的权益较为重视。正是出于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动机,村民的公共参与大多是自觉自愿的,无需动员和说服。他们要求在村民自治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由此决定了B 村的村民公共参与以主动型参与为主。在该村,即使是三年一次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民群众也大多是自愿和积极地参与。有相当多的村民希望通过自己的参与,把自己想要的人选推到村干部岗位上,以便对自身更为有利。所以村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选举活动,甚至不惜暂时放弃自己的经营和眼前利益。为能在选举中处于有利地位,不少村民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和文件,对选举的政策和程序了然于胸。有的村民甚至动员在外经商的亲朋好友赶回家里参加选举,帮助自己竞选村委干部。
C 村村民大量外流务工经商,村民的个人收入丰厚,但集体经济薄弱,所以村级组织可控的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少,对村民的调控和动员能力弱。加上村主要领导移居在村外,对村务管理采取一种“无为而治”的态度和策略,放手让村民群众自已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因此,C 村的村民公共参与大量地是主动型参与,突出地表现为村民群众尤其是村庄中的精英人物自觉、广泛和直接地参与村务的管理过程。比如:在该村,事关农田水利、农业生产等更多涉及本村民小组成员利益的村务均由各村民小组长负责处理。C 村由三个自然村组成,各自然村还保留着一定的公共财产,并具有各自的公共事务(如:自然村内的道路建设等),为此,该村创造性地设立了自然村村长,由其负责本自然村的村务管理。这些都是在其它两个村庄治理实践中所不能见到的。
3、从公共参与的精英构成比较
从法理原则说,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从事公共参与活动应该是村民普遍拥有的民主权利。但从现实实践看,在现今中国农村真正积极、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是现代农村精英群体。由于村庄经济社会背景的不同,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农村精英的具体构成呈现显着的差异。
在A 村,积极参与村社区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权力系统的人事和政策运作的精英人物,大致包括中共党员、村民代表、集体企业骨干等。其中,中共党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相对比较多。因为在A 村的公共权力结构和组织体系中,党组织居于核心地位,重大的村务决策都经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党员成了A 村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主要的参与者。村民代表、集体企业骨干等通过参加各种专门性会议参与村社区公共生活,或者因各种事务性交往而与村干部保持比较频繁的接触,从而使他们比普通村民具有更多从事公共参与的机会。A 村的公共参与主体之所以呈现为这种构成特点,与其社区的高集体化、高工业化有着密切的相关性。
B 村村民公共参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的构成状况,如果单纯地从其成员的成份和身份而言,主要地是中共党员、村民小组长和个私企业主。中共党员和村民小组长主要是因政治性身份而拥有较多公共参与机会,他们时常参加一些重大的村务会议,并因各种事务性或私人性交往与村干部有着频繁和密切的接触,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也是村干部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成为村庄民主自治的主要参与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B 村的个私企业主群体在公共参与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个私业主是个私经济发达的B 村的最重要社会力量之一,他们以经济能人和成功人士的面貌出现在村落场域,村干部常常会就村庄公共事务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特别是涉及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村干部比较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因而使他们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参与机会;另一方面,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崛起的个私业主群体,本身具有较强的权利观念、民主参与意识和公共参与素质。为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他们往往会主动、积极地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权力运作。个私业主群体事实已成为该村对村庄公共权力系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参与主体。个私业主们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显示出以经济实力获取参与机会的经济性特征,是改革开放以来村庄权力结构从政治一元向政治——经济——社会的多元性变化的必然反映。”[5]
C 村是一个农村劳动力流出地,村级治理更多地依赖群众自治。积极参与C 村公共事务的精英人物主要有:村民小组长、自然村长、个私企业主等。由于C 村的主要村干部多数时间不在村里,他们比其它村更充分地发挥村民的群众自治功能,因而村民小组长和自然村长这些具有村民自治型政治身份的群体在公共参与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他们不仅经常直接参与重大村务的讨论和决定,而且直接参与村务的管理活动。特别是自然村长,这是一般村庄所没有的一个特殊的村治结构形式。个私企业主在C 村极少,但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兴办公共事业等需要他们的经济资助,而且他们的见识较广、才能较强,村干部往往会主动就村庄治理和发展问计于他们,因而在村庄治理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多参与机会。调查时,该村的私营企业主王某说:“企业主由于经济上给村里的支持多,与村干部关系密切,对村务的了解比一般村民要多些,在村治中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村民小组长,村里有事往往与我们商量。”
三根据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将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特点,以及作为影响村民公共参与变量的村落经济发展模式和村民分化状况简要归纳为下表:
三个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比较

从表中不难看出,不同村庄的村民公共参与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拥有鲜明的村域特色。这些差异和特点的形成无疑是多种村治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村庄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村民分化状况与之有着直接的关联。三个村庄具有三种不同的村民公共参与样态,呈现出极度的非均衡性和多样性。尽管我们不能由此推理出有多少个村庄就有多少种村民公共参与的样态这样的结论,但可以意识到中国是一个农村地域广大、发展极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散布于各地的90多万个村庄有着各自独特的村庄治理环境。由国家法律、制度统一安排的,普适性的农村公共参与的制度文本输入到不同的村落场域,在多种影响因素的作用下,经过运作过程势必会输出多样化的结果,形成为具有丰富村域特色的型态。
正是这种从比较中呈现的村民公共参与的非均衡性,及其与具体村庄治理环境之间的关联性,给我们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在理论上,中国农村村民公共参与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宏观的整体考察,更需要立足微观,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分析农村公共参与的机制及其相关因素。不能满足于对农村公共参与之总体特征的考察,更需要剖析其村域特色,揭示其个性特征和类别特征。不能停止于框架的构设、问题的提出和政策文本的分析,更需要从村庄个案的研究中寻求验证和资源,在具体的村庄案例考察中完善其理论论证。由于村民的公共参与总是在特定的具体村庄环境中运作的,只有仔细考察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具体“场域”结构,才能有效地评价和理解农村公共参与的多样性和非均衡性。从微观角度认识和解释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公共参与的现象和本质,将有利于提高村庄治理的合法性,推动农村基层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其次,在实践中,中国农村村民公共参与的政策抉择不能仅仅停留在普适性政策条文的制定,更需要从中国农村发展的多样性出发,充分认识和尊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和规律,弘扬农民群众的创新精神,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允许和提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自主探索切合实际的村民公共参与的实现形式。把村民民主参与精神的原则性、统一性与其具体实现形式的灵活性、多样性有机统一起来。我们始终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好制度与坏制度,只有当制度实施和应用于具体社会时,才能依据其适应性评价其好坏和优劣。凡适应社会实际,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都是好的或较好的制度。反之,不适应社会实际,有碍或损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都是不好的或坏的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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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卢福营,男,1962年生,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浙江调研基地主任、政治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特别是中国农村政治与社会发展。——*按学术惯例,本文对涉及的村名和人名等作了技术处理。
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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